2021年9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正式施行,标志着我国契税征收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,其核心规定与税收政策框架得到进一步明确与稳定。新法在维持原有税制框架平稳过渡的基础上,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与优化,与广大纳税人不动产交易活动密切相关。
根据《契税法》规定,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出售,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交换等不动产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,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、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。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,税务机关可依法参照市场价格核定。在税率方面,新法维持了3%至5%的幅度税率,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在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。目前各地已陆续公布本地区税率,多数省份对住房权属转移仍沿用此前优惠税率,但纳税人需密切关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。

新法明确了若干免征契税的情形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,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,均享受免税待遇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,同样免征契税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,对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或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权属的情形,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,这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与人文关怀。
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纳税人签订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,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。纳税人应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,税务机关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,强化了税源管控。相较于原暂行条例,新法在征税范围表述上更为严谨,并将“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、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”的征税情形以列举方式予以固化,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。
《契税法》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税收法定原则,提升了契税征收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。对于纳税人而言,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,务必核实本地具体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,如实申报成交价格,并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申报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法定纳税义务。建议相关各方在交易前咨询专业法律或税务人士,确保对最新规定有全面准确的理解。